《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8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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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8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从事
2、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当按业务管理权限,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并向省民政部门备案。位标牌。第五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的规定,一配备婚检医师、检验人员和必要设备,以确保婚检质量。第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七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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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甘肃省 婚前 医学 检查 制度 实施办法 2001 28 人民政府 18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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