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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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
2、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二)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三)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六)为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的社会服务工作;第五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直直属事业单位;(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
3、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六条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州直直属事业单位;(二)市州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州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州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七条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县市区直直属
4、事业单位;(二)县市区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县市区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乡镇举办的事业单位;(七)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八)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第九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
5、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
6、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
7、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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