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办法》(2004年7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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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引洪工程移民安置办法(2004年7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引洪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引洗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洪工程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引洪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做好国家移民政策的宣传和移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四条引洪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金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引洗工程的移民及安置工作。引跳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洗工程的移民及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引洸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六条引然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国家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结合的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利益。引洸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顾全大局,服从省上的统一安排,正确处理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七条引跳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引跳工程移民资金实行包
3、干管理后,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引洲工程移民安置由引然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安置项目及标准,与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任务及移民资金包干协议。第二章移民规划及安置第八条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引洲工程项目法人编制本州、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引跳工程移民安置分年实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引洸工程项目法人编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列入年度计
4、划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项目应将国家确定的补偿内容、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公布,并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补偿资金;移民个人应得的补偿资金必须全额兑付到户。第十条引洸工程移民安置用地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土地规划,由移民安置地政府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就地后靠或结合小城镇建设安置移民的用地,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外迁安置移民的用地,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政府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因引洸工程的建设,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在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有关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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