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2010年9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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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2010年9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验资、评估等相关报告。第四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主要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
2、主要包括:(一)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二)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三)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三)审计机关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对重要核查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和调查
3、。第六条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当组织专门的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七条核查人员从事核查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核查工作程序,注意防范风险,提高核查质量。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核查事项、在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需要进行专项核查时,应当向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第九条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或审计调查任务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及时移送核查机构,并积极配合核查机构进一步查证处理。第十条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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