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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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
2、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3、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
4、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
5、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
6、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
7、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
8、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
9、准化管理;(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火灾防范水平;(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
11、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拟责令停产停业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
12、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13、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行业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职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产品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二)依法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
14、职责。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依据工作职责承担在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
15、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消防站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
16、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享受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三)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重大文化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第二十七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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