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规发〔202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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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规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力、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
3、责具体实施市区(不包括大丰区)网约车管理;其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二)有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准予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
5、营的许可决定。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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