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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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
2、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
3、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第四条本省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
4、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指导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省的应用;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设区市登记机关负责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县(市、区)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第七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第八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
5、执照,应由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一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和下载,确保电子营业执照领取和下载的安全合规。第九条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需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人脸识别完成身份验证。外籍(含港、澳、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持身份证的中国自然人人脸识别不通过的,应到登记机关窗口核验后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因故无法到登记机
6、关窗口扫码下载的,可以委托经办人到登记机关申请通过邮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
7、照将无法继续使用。第十二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增发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原先发放的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等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在支持读卡的应用终端继续使用。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仍可以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领取、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不再使用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注销。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注销不影响纸质营业执照和已在智能移动终端领取的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第十三条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服务专区(江苏)自行更新加载信息;办理跨省迁移或者注销登记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自动失效。市场主
8、体被吊销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将由登记机关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冻结。卡式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挂失。已挂失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无法使用,但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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