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虎府规字〔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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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虎府规字(2023)2号)苏州浒壁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区深改办2023年第16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
2、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设立,由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省级、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
3、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
4、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本办法所规定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应按产业发展重点拟定政策文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
5、政府(管委会)批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级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的;(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
6、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第十七条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7、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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