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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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自2008年9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销售和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
2、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用品管理工作。第五条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六条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取得健康证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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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贵州省 保健用品 管理 办法 2008 24 人民政府 108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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