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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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
2、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四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政策,开展志愿者注册、
3、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体育、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
4、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精神。第九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
5、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三条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
6、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时长记录,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必要培训,履行服务承诺;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
7、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和行业交流,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发展。鼓励各行业、各领域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促进本行业、本领域第十七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章程制定
8、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二)依法开展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安全教育、管理、评价等工作;(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卫生、医疗等必要条件和保障;(四)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地点、培训、表彰奖励、评价等情况的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九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
9、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发布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举办方、受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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