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8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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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8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
2、油。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州、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
3、局及动用方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
4、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贵阳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5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其他市州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
5、空间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
6、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五)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
7、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四章轮换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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