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2019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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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2019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北纬25。3910,东经106。51,2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
2、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所示)第三条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或者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机场、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统称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五条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与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工作。第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3、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除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外,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擅自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相关设备和电子产品,并通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第八条中间区内禁止设置、使用工作频
4、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运行。第九条边远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运行。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时,应当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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