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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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
2、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第三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按户计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四)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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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 城市生活 垃圾处置 征收 管理办法 2011 人民政府 255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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