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
2、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第六条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内容;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的相应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城乡规划、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
3、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九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与城市道路工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重庆市 消火栓 管理办法 2016 人民政府 297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4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