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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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
2、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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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 城市 污水处理 征收 管理办法 1998 12 人民政府 4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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