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2007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docx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2007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2007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2007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补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意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前款所述客观原因有下列两种情形:(
2、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条行政许可补偿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及时、便民原则。第五条行政许可补偿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被许可人在知道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后故意或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补偿。第六条行政许可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第七条下列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一)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二)补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一个行政许可的变更或者撤回,带来相关联的行政许可的变
3、更或者撤回的,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第八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制作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偿义务机关;(二)补偿方式;(三)办理补偿的程序;(四)补偿义务机关、补偿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五)申请补偿的时间要求。第九条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应当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一并送达被许可人。第十条被许可人在收到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的要求提出补偿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 重庆市 行政许可 补偿 暂行办法 2007 人民政府 206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4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