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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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2、和维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3、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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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 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 设施 管理办法 2015 10 14 人民政府 292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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