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4年12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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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4年12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市或者一定范围
2、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赛用支出。第三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成本监审的机构(以下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自
3、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时,应当确定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为了保证成本监审数据的连续性,及时掌握经营者成本变化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取部分具体项目实施定期监审,并在成本监审目录中予以明确。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成本监审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第八条
4、成本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开展前期调查,确定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和方法。成本监审的具体范围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经营者数量较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第九条成本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审的具体项目、监审年度、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成本资料目录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
5、依据说明;(四)与成本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核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准确记录、分别核算。第十二条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成本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或者费用项目及数据;(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三)经营者的成本或者费用分摊方法等情况;(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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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重庆市 政府 制定 价格 成本 办法 2014 12 24 人民政府 286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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