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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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的领导下,由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
2、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第六条县以上军事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划和要求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县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按照人武部与仓库合一或训练基地与仓库合一的原则,库房建设规模180至25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290平方米。地级民兵装备仓库的建设规模按照IoOO至2000平方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
3、兵武器装备库室。第七条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划定为军事管理区。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地面、地下和空中不得兴建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无关的设施。第九条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确实不能避开的,经市人民政府、警备区批准,可将民兵装备仓库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景点的单位负担。第十条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安全控制范围内要安排建设项目、采矿或开辟旅游景点,应当征得当地军事机关同意,并不得危害民兵武器装备安全和使用效能。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安全控制范围,由当地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新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
4、划或乡镇规划,选择水、电、交通、电话便利的地方。地级民兵装备仓库应避开居民区、工业区、矿区、行洪渠、泄洪区、高压输电线路以及其他妨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安全设施。第十二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分设武器、弹药、装具器材、零配件、拭油料、火工品、炸药等库房和值班室、警卫室。库房建筑应当不低于豉混结构,达到六面坚固,安装钢制密闭防盗门窗,符合技术要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围墙不得低于二点八米,并按规定架设铁丝网和脉冲电网。第十三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配备性能可靠的报警、避雷、通信、消防等设施或设备。第十四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制定防爆、防火、防汛、防盗和应付其他突发事件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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