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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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
2、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3、。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
4、业规划。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岸砂采掘点控制范围。第九条河道的下列区域应当列为禁采区:(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航道筑坝的保护范围;(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汉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石嘴等;(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五)外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六)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其他区域。第
5、十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鱼类资源保护等需要,确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交通等部门确定禁采期内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出让方案。河道采砂出让方案应当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出让方案还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嘉陵江、乌江河道采砂出让方案还应当
6、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采种类、开采范围、作业时段、开采深度、开采总量等;(二)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船只数量、采砂设备最高功率、采掘点控制数量、年度采砂总量等;(三)堆砂场地设置、弃料处理方式、安全生产措施、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四)出让方式、出让期限、出让底价;(五)现场监管措施;(六)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河道采砂许可证
7、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河道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者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总量的,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明确开采种类、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段、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出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开出让前,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到现场确认采砂范围、界限。第十五条因河道治理、航道整治以及港口、取水口清淤等需要采砂并用于销售的,可以采取直接
8、许可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不用于销售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申请参加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的,应当是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长江河道长寿以上河段、嘉陵江河道、乌江河道、三峡库区155米至175米高程内的支岔河道的采砂船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350千瓦,长江河道长寿(含)以下河段的采砂船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1250千瓦,且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其他河道的采砂船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50千瓦;(二)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第十七条通过拍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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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重庆市 河道 采砂 管理办法 2016 12 23 人民政府 310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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