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docx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以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除涉
2、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保障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机关
3、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组织听证。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工作。根据需要,听证主持人可以指定12名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事务。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
4、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权利;第三人享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质证等权利。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第H一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情形。听
5、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前款规定情形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在听证时才知晓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听证时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章听证的告知和提出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7、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还应当载明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便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和渠道等。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行政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十七条当事人逾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 行政处罚 听证 程序 规定 2023 人民政府 354 公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74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