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2008年4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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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2008年4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嶂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
2、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五条各级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四害预防和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四害预防和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六条预防和控制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四害的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第七条单位、个人预防
3、和控制四害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四)堵塞鼠洞、填缝补隙,设置防范四害的设施。第八条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第九条城镇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农村地区四害预防和控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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