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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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
2、、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L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IoOO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3、;(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IoOO人以上的企业;(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
4、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
5、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
6、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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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 火灾 高危 单位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2014 10 人民政府 27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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