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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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设定行政审批和本市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应转变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沉、服务基层,创新管理方式;应加强宏观管理,切实搞好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条保留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要制定操作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加强监督。第五条取消的行政审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第六条取消行政审批,不是取消
2、管理职责,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的改变,执行部门应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职能,避免管理脱节。第七条未列入行政审批目录的行政管理事项,执行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Q第八条行政审批只能由市政府规章以上文件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各部门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第九条设定行政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实施机关的责任。第十条设定行政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论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合理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审
3、批项目着重说明,并提供听证会及有关论证资料。第十一条建立行政审批实施前审查公布制度。行政审批(含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行前,执行部门应将有关依据、内容、条件、监督制度、是否收费等文件报市政府审查或备案,审查后或备案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重大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第十二条执行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扩大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延长办理期限;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政。第十三条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没有收费依据或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确需收取工本费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按合理成本征收,一般不得超过10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通报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对于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财政。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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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重庆市 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 若干规定 2001 12 20 人民政府 12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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