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2022年1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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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2022年1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后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章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规章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负责规
2、章管理的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具体承担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规章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第五条本市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第六条本市建立规章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规章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三类。审议项目是指规章草案基本成熟,拟于当年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规章草
3、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待基本成熟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经初步调研有立法必要,需要开展调研的项目。第八条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第九条申报年度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定、修改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已论证充分
4、并附有调研报告、论证材料;(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已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间基本协调一致;(三)规章草案基本成熟,起草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申报年度计划预备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定、修改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基本论证充分并附有调研报告、论证材料;(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已在起草单位系统内部达成一致意见;(三)有完整的规章草案初稿。申报年度计划调研项目的,应当有立法必要性的论证材料。第十条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
5、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计划草案。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年度计划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滚动推进。年度立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考核。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计划情况,加强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第十二条因立法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全市中心工作急需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经批准调整的立法项目不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考核。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规章由年度计划确定的单位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或
6、者内容复杂的,可以跨部门成立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共同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单位。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进度以及相关保障。第十五条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委托工作成果质量。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明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规章制定权限;(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三)符
7、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五)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本市现行有效规章相协调、衔接;(六)根据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全面、准确;(七)不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八)条文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语言表达规范;(九)其他依法应当遵循的规定。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章草案涉及编制保障、财
8、政支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方面内容的,起草单位还应当重点征求机构编制、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建立意见反馈机制。第十九条起草规章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条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
9、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二条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应当由各起草单位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计划确定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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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政府规章管理办法 重庆市 政府 规章 管理办法 2022 30 人民政府 35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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