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11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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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11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第三条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市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路地协调机制,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
2、提供经费保障。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国家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国家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市、区县(自治县)
3、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接受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
4、门依法组织实施;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交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并公告;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或者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方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划定并公告。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
5、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等相关工作应当在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应当报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二)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抛掷影响行车瞭望或者电力接触网等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取土、挖砂、挖沟
6、、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7、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除外。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以及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
8、(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第十三条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焚烧垃圾。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0米范围内,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或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第十四条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铁路安全。第十五条在铁路隧道、铁路桥梁外侧等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坡脚、路堑坡顶实施取土、堆放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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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 铁路 安全管理 规定 2018 11 人民政府 323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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