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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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变更、争议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区域
2、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第八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报送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九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以及附图、界线标志物,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
3、出的裁决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处理边界争议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及附图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因边界资源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的,由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解决,民政部门有提供行政区域界线相关资料的义务。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一般不得在界线两侧20米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修建,以及因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行政区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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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陕西省 行政区域 界线 管理办法 2007 11 27 人民政府 12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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