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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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
2、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省
3、、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
4、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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