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2012年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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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2012年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教育、公
2、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第六条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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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 老年人 优待 服务 办法 2012 15 人民政府 15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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