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04年11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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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04年口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一
2、)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
3、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第五条因遭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向省或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由受害人预付。经审查,被认定为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销。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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