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21年1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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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21年1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
2、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指导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统筹推进学校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
3、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七条任何单
4、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第八条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
5、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水评价内容包括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节水目标与措施方案等。第十二条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各设区的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
6、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第十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其他用水大户由
7、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分别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等内容。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将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第十六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减少其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具备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
8、测试的;(四)其他应当减少计划用水总量的情形。第十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第十八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制度,设立用水台账,开展用水统计分析,落实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等方式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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