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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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处置第四章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
2、会稳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
3、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三)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四)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
4、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结合工作特点,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服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九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5、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第二章家庭暴力预防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6、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结婚登记和离婚冷静期的婚姻家庭辅导内容,引导家庭成员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督
7、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幼儿身心特点,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其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引导学生、幼儿的监护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弘扬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作品及公益广告,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第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公职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
8、和谐文明家庭关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对反家庭暴力统计工作给予指导。第三章家庭暴力处置第二十一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
9、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自身职责采取下列措施给予帮助、处理:(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和证据保存等事项,协调提供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帮助;(三)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或者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四)记录相关信息;(五)其他依法需要帮助和处理的事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
10、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四)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对家庭暴力进行危险评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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