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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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
2、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并维护“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汇总和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县级
3、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
4、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和业主满意度信息五类。(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纳税
5、信息、党建工作信息等。(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受到表彰表扬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机关处理(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等)、被司法机关认定负有责任及其他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四)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信息,以
6、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省外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所设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报送信息变化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变化情
7、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属实后予以认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项目良好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方式主动采集,也可以根据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第十四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
8、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于每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一)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约谈通知文件等)。(五)司法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情况。(七)其他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9、结果信息。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当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至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信息推送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提出异议申辩请求并提供相关异议证明材料。记录该不良行为记录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请求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受理并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辨请求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良行为信息自动生效。对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辩请求。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
10、息因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文书等发生变更或被撤销的,企业可向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请求。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分类授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工基础信息分值(最高5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调整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单个物业服务项
11、目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计值为分子、服务项目总数为分母按比例计分。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优秀)、四星(良好)、三星(合格)、二星(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由高至低全省排名:排名在10%(含)之前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排名在10%30%(含)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排名在30%70%(含)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排名在70%90%(含)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排名在90%之后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无在管物
12、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管物业服务项目签约服务不足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和排名,不授予信用星级。因上述情形中断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和排名的,在恢复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和排名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信用信息继续有效。应当参加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报送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信用等级记录为一星级。第三章信用等级发布与应用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进行数据共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信用星级标识发布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证书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小区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栏)公示。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六)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1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差异化管理的原则,满足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等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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