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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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推进我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自主选派干部到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以及厅机关接收市县、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笫三条挂职(学习)锻炼分为挂职锻炼和学习锻炼。挂职俄炼是指锻炼期间担任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相应行政级别干部,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2、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具体行政职务,一般为选派单位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笫四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比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团结协作;(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三)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处级干部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以
3、下),无不良记录的厅直属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也可纳入厅机关接收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范围。第五条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挂职(学习)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般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第六条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管理原则。第二章厅机关选派干部挂职(学习)锻炼第七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并决定人选。第八条厅机关干部选派到市县、厅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挂职(学习)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卜2年。第九条选派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着眼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综合考
4、虑干部的能力素质和接受单位的工作需要,重点是处级及以下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应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层单位挂职(学习)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为1-2年。第十条厅人事处与接收厅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单位或相关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跟踪了解干部挂职(学习)锻炼情况。挂职(学习)锻炼干部赴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厅领导与其进行谈话,人事处负责做好行前教育。第十一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学习)锻炼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派出单位一般不得再向挂职干部安排工作任务。干部挂职期间,每季度应认真填写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报接收单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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