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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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同)在行使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
2、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海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等内容。第四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合理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衡量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适用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责任相适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度、必要。(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
3、同或相近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程序正当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处罚作出说明。(五)处罚和教育结合原则。既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也要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第五条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4、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一并处罚。第二章裁量准则第七条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守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并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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