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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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切实做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需求,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市场应急调控和保供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是指用于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品、蔬菜、鸡蛋、牛奶、方便食品、饮用水等除粮油以外的重要生活必需品。根据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实际需求,适时对储备品类做出必要调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监督、存储活动
2、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是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承储企业、储存库的资质;年度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计划和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储备商品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备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承储单位;对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3、。第六条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包括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生产、采购和在库(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年度储备计划,按轮次、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在库;按要求签订承储协议并严格执行;全面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的申领。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八条我市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
4、资格的经营企业;(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及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营利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主动承担商品储备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四)财务状况良好,制度健全,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储备商品的安全责任。(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资格的确定:市商务局在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资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从资质招标入围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第十条被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与市商务局签订承储协议,并明确双
5、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在库管理保障第十一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安全,建立储备商品入储管理、在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入储管理(一)市商务局将结合政府财力,人口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市的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商品入储计划,签订储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单位应按时将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三)承储企业购买商品入储和轮库的购销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6、后执行。第十二条在库管理(一)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保证能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调用。(二)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三)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撤销、解散、转产或者破产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局。(四)承储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商品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商品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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