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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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条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与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编办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
2、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第三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应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205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第四条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五条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
3、六条社会法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一)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或守信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二)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信息主体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不良信息保存和
4、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社会法人信用评价工作。社会法人信用基础分为80分,信用等级按实际信用得分划分为A、B、C、D、E五级:(一)A级,信用分值90,一般有大量守信信息;(二)B级,90信用分值75,一般有较多守信信息;(三)C级,75信用分值65,一般有少量不良信息;(四)D级,65信用分值50,一般有较多不良信息;(五)E级,信用分值50,一般有大量不良信息或有严重失信信息。第九条市各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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