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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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一、办理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二、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法定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4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5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告知承诺的涵义本工作规范
2、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后当场作出同意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五、办理流程北京市公安局网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公安分
3、局负责告知申请人告知承诺书索取或下载方式和渠道,网上或现场办理条件和程序。(一)办理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流程1.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在互联网打开“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安业务”界面(zwfwywxt/wangan),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下载并填写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上传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图片;有委托办理人的,一并上传授权委托书。区公安分局对于网上提交材料的申请,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办理结果及领取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如实告知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邮件签收,
4、视为送达;因地址错误、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邮件到达上述地址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或者代理人领取的,应当按照区公安分局通知的时间,及时领取告知承诺书,予以签收。2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人携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区公安分局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公安分局对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区公安分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3 .本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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