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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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四
2、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第七条部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
3、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
4、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第十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第十一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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