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安监〔2016〕24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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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三W三fl三fr青安监(2016)249号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等有关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经验教
2、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及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所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二章应急处置评估组织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
3、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第六条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山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二)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W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区(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第三章应急处置评估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
4、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二)现场勘查;(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四)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二)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应急自救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三)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四)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
5、预案启动、实施及衔接等情况;(五)组织指挥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等情况;(六)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及执行,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七)现场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疏散及清点、警戒保卫等应急处置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八)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组成及紧急调度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等情况;(九)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所需通讯、抢险、救援和防护等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及紧急调配等情况;(十)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监测危险物质
6、对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及落实等情况;(十一)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舆情监控及对外信息发布等情况;(十二)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主要包括:搜救遇险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保护财产物资和重要设施,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等情况;(十三)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及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第四章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
7、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
8、执行情况;(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第五章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二)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四)评估结论。包括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处罚建议,提交事故调查组后,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五)经验教训;(六)相关工作建议。第六章应急处置评估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9、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四条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收集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险情,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本办法所
10、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标准。2016年11月21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一一事故单位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应急响应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11、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12、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O,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13、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在事故调查
14、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笫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
15、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16、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笫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应急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贝
17、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
18、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
19、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
20、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应急管安全生产法笫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22、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
23、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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