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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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XX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X国资规201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XX县政府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XX县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范围是:(一)县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
2、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政府出资企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第三条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政府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政府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它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
3、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
4、业应当权属清晰,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七条X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负责本县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第八条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县国资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县国资局。第十条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第十一条每年1
5、月15日前,县国资局将本地区上年度政府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分别报送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第二章产权登记类型第十二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三)企业名称及在政府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四)企业组织形
6、式;(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三
7、)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十八条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政府出资企业,政府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县国资局申请登记。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
8、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各方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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