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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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包含建成区内所有居住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的附属绿地)方案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第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成区内单位和居住区附属绿地管护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的创建评比活动,并将创建结果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评选
2、条件。各单位和居住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工程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时,应当就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呈报进行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一)审查申请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接受授权委托代理人
3、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五)规划总平面图;(六)规划红线图(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点范围图);(七)签章齐全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修剪的意见等)。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二)区位图: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三)用地
4、现状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四)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用地功能或景观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六)竖向设计图: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
5、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八)种植设计图: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九)主要景点设计图: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十)专项设计图: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十一)投资估算。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第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绿地
6、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1.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2 .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3 .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4 .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5 .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6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编制深度要求;(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乡
7、土植物选择可参考XX市主要乡土适生植物名录;(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六)靠近城市道路的外墙立面应有绿化美化方案;(七)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八)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修剪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九)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十)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第九条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评审;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方案、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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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附属 绿化 工程 建设 养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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