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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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库第六大题、案例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
2、,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答: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案情介绍关键词:中国国籍公民王某与美国籍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结婚
3、2015年,中国国籍公民王某与美国籍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16年,史密斯独自回美国居住。2019年;王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史密斯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史密斯要求将儿子带回美国,由她抚养,王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
4、,本案中,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期口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案情介绍关犍词: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
5、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案情介绍关键词:中国公民赵某某与法国公民雷诺在中
6、国结婚2013年,中国公民赵某某与法国公民雷诺在中国结婚,2016年二人在中国生有一子。2019年,雷诺独自回法国居住。2021年,赵某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雷诺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雷诺要求将儿子带回法国由他抚养,赵某某则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其抚养。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
7、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顺口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案情介绍关犍词:中国公民雷某到西班牙经商,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2011年,中国公民雷某到西班牙经商,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并加人了西班牙国籍。2018年,雷某回上海探亲,在上海购买了别墅一栋。其后,雷某在探亲期间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雷某的父母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雷某的父母认为雷某在西班牙
8、结婚他们一无所知,该婚姻也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雷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雷某遗产的继承人。请问:Q)雷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雷某与妻子的婚姻有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案中,西班牙为雷某与西班牙妻子的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国籍国,故适用西班牙法律。根据西班牙法律其婚姻有效。(2)雷某的遗产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雷某未留有遗嘱
9、,故属于法定继承,雷某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为西班牙,但别墅属于不动产,位于中国。所以,别墅的继承,适用中国法律,其他遗产适用西班牙法律。案情介绍关键词: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
10、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答: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
11、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案情介绍关键词: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12、。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案情介绍关键词: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
13、,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问:Q)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答: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4、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答: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中国法。案情介绍关键词: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
15、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局提出了发明专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16、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案情介绍关键词: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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