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名品”标准建设、认证工作细则、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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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天府名品”标准研制、先进性评价、统一登记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建设工作。“天府名品”标准建设遵循“科学、规范、领先、适用”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适用性和延续性。第二章标准体系第四条“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应
2、体现四川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创新水平,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第五条“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产品(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第六条省标准院对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号编制规则为:TFMP-口-XXXXTYYY,其中“TFMP”为“天府名品”标准代号;“”为标准类型代号,如“D”为地方标准、“T”为团体标准、“Q”为企业标准;“XXXX”为登记序号,“YYYY”为标准认定年代号。登记号一般放置于标准编号下方。第三章标准制定第七条省标准院统筹开展“天府名品
3、”标准研究,提出研制建议,建立标准培育库,编制“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年度制修订名录,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发布。第八条“天府名品”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第九条相关社会团体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年度制修订名录,申请承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工作。鼓励重大科研项目与“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工作相结合,促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第十条省标准院指导承担“天府名品”团体标准研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承研团体)研制相关标准,明确研制内容、关键性指标、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承研团体完成团体标准的起草、发布、自我声明公开等程序后,向省标准院提出标准先进性评价申请。省标准院根据申
4、请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先进性评价且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的团体标准,省标准院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统一登记。第十一条相关社会团体或企业可申请将其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采信为“天府名品”标准。省标准院根据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先进性评价且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的标准,省标准院与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签署以采信方式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标准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采信标准修订、废止时,标准所属社会团体或企业应及时报省标准院。第十二条标准先进性,是指标准的关键性指标对标国际先进、达到国内一流、填补国际国
5、内空白,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第四章标准管理第十三条“天府名品”标准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标准制修订、宣贯、复审、废止等。第十四条“天府名品”标准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实施。第十五条“天府名品”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如“天府名品”产品(服务)关键性指标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对应标准。第十六条省标准院统筹推进“天府名品”标准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对实施效果好,先进性突出的“天府名品”标准,推荐申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府名品”认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6、条为规范“天府名品”认证活动,维护“天府名品”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及与其相关的评价、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天府名品”认证是以高端区域品牌建设为基础的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天府名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对产品(服务)开展的第三方评价。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府名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发起组建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按照联盟章程组织联盟成员机构开展“天府名品”认证体系建设及认证实施工作。联盟设立秘书处
7、,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认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机构。联盟成员机构制定相应产品(服务)的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后实施。第二章认证第六条经营主体可通过“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向联盟成员机构自愿提出认证委托,联盟成员机构基于“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对应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委托,联盟成员机构按相关要求对相应产品(服务)进行认证。第七条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向经营主体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8、获得“天府名品”认证证书的经营主体,凭证书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申请授权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第三章跟踪管理第八条联盟成员机构对其认证的“天府名品”产品(服务)实施跟踪评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在“天府名品”品牌公共信息平台公告。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况时,获证经营主体需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获证经营主体管理体系变更的;获证经营主体服务场所变更的;获证经营主体服务功能、业务范围变更的;获证经营主体组织结构变更的;获证经营主体认证证书信息变更的;认证依据关键性指标等变更的。第十条联盟成员机构未按法律法规、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天府名品”国际认证
9、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和成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府名品”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管理,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申请、授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品牌标识,委托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负责“天府名品”品牌标识使用授权、跟踪问效等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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