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docx
《《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3)10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单位: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快速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提升医疗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快速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2、,不断提升医疗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诊疗活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医疗机构,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咨询和互联网+居家医疗等服务。第四条省
3、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第六条互联网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是线下医疗服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逐步实现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数据共享和业务无缝衔接,构建跨机构、跨区域互联互通格局。第七条各地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互联网医院服务宣传,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推介互联网医院服
4、务,引导患者选择互联网诊疗服务。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九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系统,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或作为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第十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省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5、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等。(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
6、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施设备)、信息技术安全保障,以及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等。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十二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
7、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除了载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事项外,还需在“其他”栏载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三)具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四)按照国家卫
8、生健康委相关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技术规范要求,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并与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系统完成技术对接。(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一)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四川省互联网医疗
9、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技术对接的证明;(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应在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第二名称,在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经营性质应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类别、经营性质一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10、应当与其诊疗科目一致。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冠名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第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地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对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应当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第三章执业规则
11、第二十条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信息管理、职业道德等规范,保证医疗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务人员本人接诊。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应当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
12、实体医疗机构完成执业注册或多点执业备案,并在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备案;入驻其他机构开设的第三方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须向本院互联网医院管理部门报备。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知情
13、同意书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第二十六条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并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的,应当立即终止诊疗活动,明确告知患者尽快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务人员线上诊疗过程中要加强人文关怀,及时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和变化,提供心理疏导,做好必要的宣教、解释和沟通。第二十八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
14、诊,只有咨询、复诊、续方需求、适合在互联网医院就诊的,接诊医务人员应当主动为其推介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在互联网医院就诊,应当上传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接诊医务人员留存相关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第二十九条对于诊断明确且因相同疾病就诊的复诊患者,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或预约诊疗平台,预约复诊所需的检查检验,并根据检查检验出结果时间匹配复诊号源。第三十条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 互联网 医院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85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