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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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税办发(2023)3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市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特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
2、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第三条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第五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明确
3、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四)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大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可向市、区任一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第七条申请事先裁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倾向性意见、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成员企业及其他企业情况、涉及的纳税期间等)和政策依据;(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四)合同、协议、会
4、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受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研等方式判断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条件。(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确认无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裁定意见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第十条市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的,经研究认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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