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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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用地。第三条设施农业建设应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
2、建筑物)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符合相关标准。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生产设施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硬化的养殖池等设施。辅助设施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看护、农资农具存放、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检
3、验检疫等场所。配套设施指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正面清单(详见附件1)。除正面清单以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意后,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用地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
4、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亩,为整个或多个乡镇(街道)服务的集中式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三)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设施农业项目已有的辅助设施,其用地规模纳入项目配套设施规模一并计算。笫八条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原则上控制在单层,其中辅助设施允许建设两层简易板房建筑,单个看护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畜禽、水产养殖设施
5、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第三章用地选址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使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农业生产。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新增设施农业建设。第十条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鼓励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需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踏勘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明确项目是否破
6、坏耕作层、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是否落实土地复垦等事宜。第四章备案和上图入库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审核。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主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使用意向(一次性使用土地面积超过15亩的,应提供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建设类型、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建设情况等事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以上信息通过村组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
7、主体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主体利用本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备案。用地主体应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报表、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用地面积超过15亩的提供)、项目范围矢量坐标等备案申报材料,申请用地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通过征询意见或联审会等方式与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协同审查机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等,用地主体应在申报备案前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用地主体与国有农(林)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农(林)场利用本
8、农(林)场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一)用地备案后一年内未动工建设;(二)用地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三)用地主体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主动申请撤销的;(四)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调整、土地征收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五)用地主体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第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用地备案材料提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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