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docx
《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印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镇自然资规发20232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部门、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此页无正文)
2、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5日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处罚事项实施部门法规依据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1擅自移动、毁损列入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路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一级、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禁止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牌、路网。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路网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在一级山体内,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在一级山体内,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二级山体内,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关于 印发 镇江市 山体 保护 条例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 通知 自然 资规发 2023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88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