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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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2024年1月8日印发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日照影响分析是指承担日照影响分析的单位,运用专业的日照软件,模拟计算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
2、筑(场地)间的日照遮挡程度,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用于日照影响分析的软件必须通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向社会公示:(一)拟建非住宅建筑超过24米(含24米)、住宅建筑超过35米(含35米)的高层建筑,在其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内含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二)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三)拟建低、多层建筑及小高层住宅参照拟建高层建筑确定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该计算范围内存在
3、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且现状建筑之间不满足现行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要求的。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公示内容应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三)日照分析结论。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残疾人住宅、宿舍等,公共建筑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残疾人之家、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休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4、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室外活动场地及拟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当违法建设作为遮挡建筑时,应纳入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可不纳入日照分析计算范围。第七条日照分析资料应从以下途径获取:(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二)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三)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准图)。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时,建筑的高度、外轮廓等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以档案资料为准。第八条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一)日照分析报告(含附图)1份(纸质和电子形
5、式);(二)日照分析资料及目录清单1份(纸质和电子形式)。第九条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一)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二)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规划核实前,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以下事由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复核:(一)公示期间收到大量对日照影响异议的;(二)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不诚信被规划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的;(四)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第十一条复核单位根据规划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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