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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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3年第19次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系统)遵照执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11月30日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为处罚依据违法
2、情节裁量萋隹管理企业未Z办理卖开工牛未按KJ建设聿设规讷容等殳【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h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3、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企业仍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日停产,对企业处项以上3%o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ft处2万元以上3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乍停产,对企业处项以上4%。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代处3万元以上4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任停产,对企
4、业处项以上5%。以下的罚的主管人员和其ft处4万元以上5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准管理企业以孑赂等不段取得隹文件【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
5、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撤销核总投资额1%。以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
6、设,尚未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止建设,对企业攵1%。以上3%。以下E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人员处2万元以罚款,属于国家工给予处分。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产,对企业处项目上5%。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F4万元以上5万元于国家工作人员fr分。案管理企业未定将项或者已目的信情况告几关,或案机关及信息【行政法规】企业投资
7、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2万3下的罚款。实行
8、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3万方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改正的,处4万不下的罚款。资建设策禁止殳项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9、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比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业处项目总投资额下的罚款,对直接1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上7万元以下的、工作人员的,依法名行政法规另有规无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职门
10、责令停产并恢复项目总投资额7%。罚款,对直接负责E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员的,依法给予处法规另有规定的,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由县级以上人民正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门责令停产并恢复项目总投资额9%c的罚款,对直接负i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万元以下的罚胃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法规另有规1定。理机构标投标务平台及信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
11、机构时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责令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两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7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的罚款。产投资设单位设不符性节能项目或目投入把用;或行节能亍能审查擅自开或者擅E产、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
12、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
13、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由节能审查机关责期整改,并对建设上评,视情节处5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责用,限期整改,并5通报批评,视情节罚款。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由节能审查机关亨停止生产、使用,建设单位进行通报10万元以下罚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
14、人民政府按照国突责令关闭,并依法i的责任。产投资按规定能验收R合格,、生产、I及以提材料等手段通佥收【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节)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号期整改,并处37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由节能审查机关方期整改,并处47以下罚款。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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